主題旅遊
適合出發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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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程介紹
精選餐食
車內配備
Day 1桃園機場/台北/新竹出發→前往花蓮 奇美部落 / 分組任務 / 享用原住民家常菜 / 介紹奇美部落
抵達桃園機場後,將由專員舉牌接機前往花蓮奇美部落!
自我介紹/任務分組
自我介紹認識彼此~進行任務分組
享用原住民傳統家常菜
走入奇美部落的傳統家屋,親身認識與體會耆老們帶領大家以傳統工法建造的家屋之美。之後來到秀姑巒溪溪邊,跟著部落人的指導,體驗收蝦籠的清涼樂趣!最後再一起烹煮石頭火鍋,一品阿美族的道地美味。
介紹奇美部落文化課程
奇美部落位在花蓮瑞穗區大磯山山腰處,依傍著秀姑巒溪。奇美是阿美族「秀姑巒阿美」的大本營,保存了完整的傳統文化。從支撐整個部落運作的「年齡階級制度」,到各式祭儀、植物應用、生活智慧及飲食都被族人傳承至今,堪稱是一座「活的博物館」!如果想要深入認識阿美族的傳統文化,那奇美部落絕對是不能錯過的首選喔!
Day 2早安奇美部落~緩慢享用早餐 →頭目祈福 / 義工服務體驗 / 學習阿美族語言及歌曲、舞蹈
義工服務:手作步道 / 泛舟營地
藉由這次工作假期,跟志工協力保護傳統部落大門。除此之外,也將協助維修手作步道。透過奇美部落三個年齡階級分別帶領志工,彼此合作與良性競爭,讓大家了解奇美部落的文化特色。
學習阿美族語言及歌曲、舞蹈
來到花蓮奇美部落,跟著族人學習阿美族語言、歌曲,一起了解阿美族的傳統文化並學習老人家的智慧。
Day 3早安奇美部落~緩慢享用早餐 →泛舟、漂漂河或其他體驗 / 器皿DIY / 獵人文化介紹
泛舟 / 漂漂河體驗
說秀姑巒溪是每一代奇美人的生活記憶絕對不為過!來用最有趣、清涼的方式前進奇美部落吧!仰躺再大輪胎改造成的浮具,身體泡在沁涼的溪水中,用從未有過的視角感受秀姑巒溪的美!愜意的隨波漂流,享受耳畔潺潺水聲,根本是部落最奢侈的水上路線,讓人來了不想走呀!
器皿DIY(砍竹、課程介紹、竹碗夾子)
由族人帶領你如何就地取材、製作Cifar,製作傳統器皿,用檳榔葉再加上二根粗竹籤,就可以做出阿美族獨特的器皿「檳榔鞘」
男人廚房 / 獵人文化介紹
一名優秀的部落獵人不僅要能理解動物的習性、懂得設置不同陷阱來捕捉獵物,也要能熟悉山林文化和知識、遵守禁忌,然而這些珍貴的獵人文化,隨著時代政策的流轉正逐漸轉變消失中,跟著族人一起上山當一日部落獵人,學習就地取材搭建獵寮、體驗一日野營、認識夜間山林的豐沛生態,感受部落狩獵文化的深刻內涵。
Day 4早安奇美部落~緩慢享用早餐 →體驗採集野菜~準備野炊食材~BBQ營火晚會 / 傳統表演欣賞
採集野菜體驗
跟隨著部落族人尋找山蘇,摘下嫩芽 。藉由體驗過程,感受部落飲食文化的採集 概念,翻轉現代速食文化的既有想法。傳統阿美族的野菜飲食文化,會依照時令,在採集種類、棲地上會有所不同。將阿美族的野菜文化給傳遞出去。
BBQ營火晚會
一最後一晚亦會舉辦營火晚會,讓您在山野之中體驗營火燒烤的樂趣。
傳統表演欣賞
欣賞原住民族人傳統表演,以此深刻體會地方文化的風采。
Day 5早安奇美部落~緩慢享用早餐 →結業式 / 心得分享 /大合照 / 頒發體驗證書~返回台北
志工結業式
奇美部落裡走動,欣賞美麗的部落風景~ 結業式頒發結業證書,帶著難忘的回憶回到溫暖的家。
項目 | 每車 4 人同行 , 即可獨立成團 | ||
---|---|---|---|
房型 |
二人一室 |
三人一室 |
四人一室 |
大人 | NT$15000 | NT$14000 | NT$13500 |
小孩佔床 | NT$14200 | NT$13200 | NT$12700 |
孩童不佔床 | NT$6900 | ||
單人一室 | NT$20850 |
項目 | 每車 6 人同行 , 即可獨立成團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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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型 |
二人一室 |
三人一室 |
四人一室 |
大人 | NT$15000 | NT$14000 | NT$13500 |
小孩佔床 | NT$14200 | NT$13200 | NT$12700 |
孩童不佔床 | NT$6900 | ||
單人一室 | NT$20850 |
《費用包含》
1.交通:已包含車輛燃油費、過路費、停車費。
2.住宿:依行程內容已包含及含隔天早餐。
3.餐食:依行程列出已包含。
4.門票:依行程列出已包含。
5.服務費:已包含台灣導遊、台灣司機服務費(如覺得服務周到也可以酌給予鼓勵鼓勵)。
6.導遊及司機食宿均已包含,當地不需再額外支付。
7.保險:每位旅客500萬旅遊責任險暨20萬意外醫療險【實支實付】(不包含法定傳染病之醫療險)
《費用不包含》
1.入境台灣相關個人機票、簽證。
2.農曆春節、台灣節慶連續假期之房差。
3.純係私人之消費,行程表內未載明之各項開銷酒類、洗衣、電話、電報及私人購物等。
《小孩團費與房型說明》
1.小孩佔床定義滿6歲-未滿12歲,旅遊期間計算年齡。
2.孩童不佔床定義滿3歲-未滿6歲,旅遊期間計算年齡。
3.幼兒需未滿3歲均酌收保險綜合雜支費用,共同分攤費用不包含成行人數內!
4.房型特殊需求如:一大床/相鄰房/連通房/高樓層/嬰兒三寶等,請提前告知我們,會盡量為您安排,但實際提供仍需以飯店回覆為準,恕無法保證。
飯店需求房型:
♦ 二人房 : 1張大床 或 2張單人床
♦ 三人房 : 1張大床+1張單人床
♦ 四人房 : 2張大床
♦ 嬰兒三寶 : 澡盆、消毒鍋、嬰兒床或床圍
《參團須知》
1.全包式小包團是高端旅遊 , 當地有專屬導遊和司機提供的服務,不合車 不併團 不進購物站,自由享受旅遊樂趣。
2.小包團均是獨立成團、量身訂做,全部團員都會是您自行揪的親友,不會與其他陌生人合併,只要機票自行訂好,出發日期可由您指定。
3.如逢表列飯店客滿時,本公司將建議您同級飯店替代。貴賓亦可自行選擇喜愛的飯店或該日期尚有空房的飯店,房差依實際房費增減。
4.報名流程:請加入官方客服聯繫,提供我們旅客護照影本(拍照即可),確認護照效期至少6個月以上自回程日期。
5.收到旅客名單之後,我們將先為您作業訂車及訂房,確認全數OK之後,滿意才會向您收取訂金。
6.請於訂金支付前務必確認所有貴賓都要參加!若部份貴賓尚未確定請暫勿支付,以免產生取消費用。
7.付訂後如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,將依台灣旅遊定型化契約之取消規定辦理,敬請知悉。
8.付訂後在不影響交通及飯店的前提下 , 如需微調行程餐食和景點門票,請最遲於出發前21天前告知,以利作業。
9.我們將會在出發前10~15天提供您完整行前資料,並請您於出發前10天支付尾款款項。
10.出發前2~3天將會提供當團導遊資訊及聯絡電話,並會與您簡單電話行前說明提醒。
11.報名參加團體旅遊者,若屬重大殘、疾者、孕婦..等需特別服務者,報名前可先告知提供適合行程與配合事項之建議。若因未事先告知致無法成行時,需自行承擔衍生之用。
12.我們提供的是高端客製化小團,表列行程僅供建議參考,所有景點、餐食、飯店等細節均可依照貴賓喜好修改,包括行程天數亦可調整,由於每位貴賓需求不盡相同,敬請貴賓能仔細審酌各項行程安排,若有希望變更的部分歡迎隨時與我們討論,期能夠提供更符合貴賓期待的行程。
《出團須知》
1.餐食如遇季節關係或預約狀況不同,若有更改,敬請見諒
2.為了提供更優質的服務,景點先後順序將依導遊按照當時現場狀況安排為準。
3.餐食如遇季節關係或預約狀況不同,若有更改,敬請見諒。
4.行程各餐廳餐點菜色安排將因季節變化稍有變動~將以實際情況內容為主。
5.若因時令變化,季節時期賞景情況可能略有更動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!
6.行程、餐食或住宿最終安排順序請以當團行前說明資料為準。
《訂購須知》
1.報名團體旅遊因有最低成團人數之故,依訂金人數達成該團成行。
2.報名訂購「待付款」者未於訂金繳交時間內完成付款,旅遊契約則尚未生效。
3.網站報名並完成繳交訂金、團費並簽約後,若有變更、取消等則依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》內容辦理。
4.若有因未預警之天候、路況或費用變動時,本公司保留對未繳付訂金或團費者之費用調整權力。
5.若取消訂購,將依觀光局之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》規定,收取手續費如下:
◎出發日前第21日至30日以內取消者,收取手續費為旅遊費用10%
◎出發日前第11日至20日以內取消者,收取手續費為旅遊費用20%
◎出發日前第4日至10日以內到達者,收取手續費為旅遊費用30%
◎出發日前第1日至3日以內到達者,收取手續費為旅遊費用70%
◎出發當天取消、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收取手續費為旅遊費用100%
6.其他未盡事宜,將遵照觀光局之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》規定。
※為完成您訂購之商品,走走台灣須將必要的旅客個人資料交付予配合之服務提供業者(如訂房中心、保險業者、飯店等)進行作業,並
依規約課予配合之服務提供業者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之原則處理旅客資料。相關法律政隱私權保護政策及個資聲明。
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取消政策
詳細國內定型化契約內容請自行下載
下載連結:觀光局國內定型化契約
第十二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列基準賠償:
-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-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-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-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-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-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